規避工傷風險,用人單位要注意這些事! |
[ 信息發布:本站 | 發布時間:2021-09-27 | 瀏覽:1191次 ] |
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 它是政府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同時,還很好地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用人單位應注意以下幾點 才能更好地規避工傷風險 01 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 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 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 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 勞動能力鑒定費。 但若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02 沒有繳費的要及時補繳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 其中,“新發生的費用” 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03 按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即自事故傷害發生日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待遇的有關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04 遇到爭議,及時舉證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05 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